女职工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
首先,正常的单胎分娩可获得九十八天的,包括产前十五天的休息和产后八十三天的休息。
其次,在难产的情况下,延长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孩子,延长15天。
劳动者有权享受不少于98天的分娩,包括15天的怀孕假。已婚妇女在24岁或以上时生下第一个孩子,被认为是晚育者。如果是晚育,延长30天;如果是难产(剖腹产和在分娩过程中使用吸盘、镊子和其他非正常温和的浅层分娩程序),延长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就延长15天。
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的全称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适用于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外,从2009年5月1日起增加35天的。
按照国家规定正常生育的职工,其和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个人服务应严格扣除其工资、福利、津贴和出勤奖金,不影响其晋升、调薪和计算工龄。
2012年的是否延长?
2011年1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以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基础,根据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了相关调整和规定。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对流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下。如果工人在怀孕四个月前流产,她将获得至少两周的;如果她在怀孕四个月后流产,她将获得不少于六周的。
公众可以在12月23日之前登录中国政府的法律信息网,或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表达他们的意见。
新旧 "条例 "的比较。
根据现行规定,女工的为90天,其中包括15天的怀孕假。如果是难产,将延长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就延长15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人有权享受至少14周的,其中2周可在分娩前休;如果是难产,延长2周;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延长2周。
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将女职工的从90天延长到98天[1],并对的待遇作出规定。
现行条款规定,雇主应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怀孕期间流产的女工提供一定期限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怀孕四个月前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工人有权享受至少两周的,而怀孕四个月后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工人则有权享受不少于六周的。
目前的计划没有规定生育保险和生育的费用和津贴。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基金支付相当于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支付相当于该职工生育或流产前的工资。
什么是的权利?
首先,在的情况下,工资是按照病假支付的。
由医生证明,以便根据病假期间接受的治疗来支付工资。
其次,在孕假期间,工资按80%支付。
如果您怀孕7个月或更晚,在您的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申请并得到雇主的许可,您可以休两个半月的怀孕假。在一些地方法规要求休假的情况下,部门将批准休假,并向雇员支付其以前月净收入的80%。
包括:98天+30天(晚产)+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中每多生一个孩子),有工资。工资是政府给企业的补贴,用于支付期间的工资,但它是按照企业上报给社保局的工资基数来计算的,所以实际上工资与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所以有规定。工资和津贴,从简化的角度来看,是比较高的
1.如果职工的生育工资(即职工以前的月工资,见下文)高于生育津贴,则按生育津贴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归企业所有。
如果职工的生育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可先按生育工资发放,然后减少生育津贴,将生育工资的差额支付给职工,其余部分归企业所有。
第四,,六个半月,工资的80%,然后延长期限,工资的70%。
分娩后,如果工人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她可以申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其工资将按工人以前月工资的80%支付,然后在延长期内按70%支付。
准妈妈们需要知道她们的将持续多长时间
准妈妈们需要照顾好自己的工作,甚至在分娩前就做好准备,所以她们应该注意自己的。
在正常情况下,准妈妈有权享受至少90天的,难产和多胎的准妈妈可各增加15天。这是一种法定假期,雇主不得拒绝支付全额工资。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的为90天,其中包括15天的怀孕假。在难产的情况下,延长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就增加15天。
除上述基本外,地方计划生育条例通常规定了额外的,这由准妈妈自行决定,并取决于分娩的特殊情况和她的个人情况。全国范围内有多少天的,没有统一的答案。确切的天数取决于各自的地方政策和法规、你工作的公司的规定以及分娩的个别情况。
应该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准妈妈因为营养和医疗/技术原因而选择剖腹产,这属于难产的范畴,为此可额外享受15天。
开始休的时间
在国家规定的90天中,你可以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但是,如果你有妊娠不适或并发症,或需要保胎而休息,你可以要求医生开具证明,并向部门申请病假。
有些准妈妈在第7或8个月开始休息,有些则坚持到分娩当天。有些妇女身体好得不得了,一直工作到分娩的前一天,甚至在分娩当天。在工作时间能够锻炼身体,保持忙碌,有利于分娩,也更容易理解和适应产后分娩。
关于第二个孩子的的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规定将女职工的从90天延长到98天,并对相关待遇进行了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上海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下列规定适用于生育第二胎的情况。
[1] 第二个孩子的出生要符合一定的生理和程序要求,在依法取得重生证明后,属于计划生育。除了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子女外,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论子女多少,都可以享受相应的和该法规定的其他福利。
2. 第二个孩子的时间。
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单胎都可以享受90天的,每次难产或多胎还可以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还可享受30天的晚育假,其配偶可享受3天的晚育假。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至少已经二十四岁了。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二个孩子的出生不属于晚育,配偶不能享受三十天的晚育假和三天的晚育假。当然,如果你的部门能够给予你额外的30天晚育儿假,那就更好了。如果部门同意,你也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怀孕假,在此期间,你的工资不得低于你以前月收入的80%。
3、期间的待遇。
在期间,您有权按照规定享受以下福利
[1] 对于达到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应获得15天的额外,男方应获得3天的假期;有权获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首次结婚或再婚,并且必须有女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晚育证明。
[2] 女方的15天假期应在规定的后连续休。男方的3天假期应在女方的期间休完。
[3]补休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奖金数额由雇用补休人员的单位决定。但是,如果单位自行安排,则奖金数额不得低于同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金,且不得影响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和年终奖金等其他奖金。
如上文关于晚婚晚育的新规定所示,晚婚晚育的被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在晚婚和晚育的期间,你有权享受与婚假相同的待遇。
以下是关于晚婚和晚育的法律知识介绍。
[I] 晚婚
关于晚婚假的国家规则规定,达到晚婚年龄(女性23岁,男性25岁)的人有权享受15天的晚婚假(包括3天的法定婚假)。
1. 晚婚的定义。如果男性年满25岁或以上,女性年满23岁或以上,则初婚被视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上确认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婚年龄=结婚证上确认的日期-当事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1)晚婚的要求是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婚。如果一方再婚,另一方进入初婚,即使该方已达到晚婚年龄,初婚也不被视为晚婚。[2] 初婚年龄不能按结婚日期计算。[3] 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晚婚年龄是指《计划生育条例》中建议的结婚年龄,它比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各后移了三年。
[4]晚婚奖励:[1]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妇,可多享受一周婚假;双方均可享受,一方可享受一方。[2] 额外休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应照常支付,奖金数额由雇用接受者的办公室决定。但是,如果单位决定,奖金的数额不应低于同期可比雇员的平均奖金,并且不应干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和年终奖金。
[ii] 迟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并将女职工生育时有权享受的从90天延长到98天。
1. 晚育的定义。首次生育时年满24岁的妇女应被视为晚育。
[2] 为了计算首次监禁的年龄,儿童的出生日期应是相关日期。计算公式。初次出生的年龄=孩子的出生日期-母亲的出生日期。
3)注:(1)晚育是基于妇女的年龄。如果妇女在第一次分娩时已达到24岁,则为晚产。[2] 男女双方都必须有他们的第一个孩子(第一胎)。如果男方再婚,且再婚前表现较好。如果妇女已经有了孩子,她是在再婚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