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个孩子的产假的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22/07/29浏览: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规定将女工的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并规定了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母婴城市产假的法律法规,以下规定适用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产假。
[1] 生育第二个孩子要符合一定的生理和程序要求,在依法取得生育证后,属于计划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论子女多少,都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和其他福利。
2、第二胎的产假时间。
无论是头胎还是二胎,单胎的产假时间为90天,难产或多胎的产假时间为15天。母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给予三十天的晚育假,对其配偶给予三天的晚育假。晚育指的是已婚妇女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经达到24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二个孩子的出生不属于晚育,不能享受三十天的晚育假和三天的晚配偶假。当然,如果你的雇主能够给予你额外的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同意,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你以前月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在产假期间,您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每月的产假补助金是根据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市政养老保险缴费来计算的。如果该比率高于社会保险标准,雇主仍必须对超出部分进行补偿。